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客車出站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部令2012年第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等級客運站出站檢查工作,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出站檢查是指客運站經營者在客車出站前,對當班駕駛員資格、客車營運證件、客車安全例行檢查情況、客車實際載客人數、車上人員安全帶系扣情況、出站登記手續等是否符合規定所進行的核查活動。
第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出站檢查管理制度、工作規程和管理規則,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出站檢查工作人員配備應當與客運站業務規模相適應,原則上日發50個班次以下的客運站配置1名出站檢查人員;50個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個班次,增加1名出站檢查人員。
第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加強出站檢查工作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要求,確保出站檢查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出站檢查工作規范、具備必要的證照真偽辨別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出站檢查工作情況列入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議程。
第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出站檢查工作經費投入。出站檢查工作經費主要包括:出站檢查設備設施的購置和維護、出站檢查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等經費。
第九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節假日、重大活動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間的應急措施,保障出站檢查工作嚴格執行和出站客流順暢有序。
第十條 出站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對每一輛出站客車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并經出站檢查人員與受檢駕駛員簽字確認后才準予出站。
第十一條 出站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出站客車報班手續是否完備,確?蛙嚦稣厩啊栋踩珯z驗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等單證經過車站檢驗合格。
2.核驗每一名當班駕駛員持有的從業資格證、機動車駕駛證,確保受檢駕駛員與報班的駕駛員一致。
3.清點客車載客人數,確?蛙嚥怀d出站。如發現客車有超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檢查裝有安全帶的客車乘客安全帶系扣情況,確?蛙嚦稣緯r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帶。
對出站檢查后的所有客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均需填寫出站登記表,并由出站檢查人員和當班駕駛員簽字確認。出站登記表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樣式見附件。
第十二條 出站檢查工作人員應遵守行為規范,佩戴標識,用語文明,認真作業。
第十三條 客車不配合出站檢查時,出站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經勸告仍不接受出站檢查的,客運站有權拒絕客車出站。經勸阻無效,仍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客運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安排客車上的旅客改乘并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強行出站的,客運站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對相應客車,客運站可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進站發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客運站客車出站檢查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間或根據工作需要,應派專人進駐客運站對客車出站檢查情況進行現場督查、抽查,確?瓦\站嚴格落實出站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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